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快速办理弱势群体、人身损害赔偿类执行及阻碍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的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党的十八大及两会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的对象为弱势群体,人身损害赔偿类执行案件,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 区法院在受理弱势群体类、人身损害赔偿类执行案件时,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区检察院制作的《检察机关民事案件执行监督卡》。
第三条 区法院应当优先办理涉及弱势群体类、人身损害赔偿类执行案件。
第四条 区法院办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审判、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涉及弱势群体类、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原则上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遇特殊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以向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区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执行,同时区法院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向区法院执行活动提出书面异议的,区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区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区法院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区法院执行活动违法,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直接向区检察院申诉的,区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申诉。
区检察院办理弱势群体类、人身损害赔偿类执行案件,经审查认为区法院执行活动合法的,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第六条 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行沟通协调,对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案件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区检察院与区法院办理人身损害类案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规则及相关纪律规范,不得谋取任何私利,不得滥用权力。
第八条 区检察院发现区法院办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区法院纠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区检察院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符合《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区法院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区法院并将处理情况十日内书面答复区检察院。
第十条 区法院发现检察行为违法或违反检察纪律的,可向区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区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区法院;区法院对区检察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上一级区法院向上一级区检察院提出。
第十一条 本机制由区检察院和区法院共同解释。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8月1日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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