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未成年人)与冯某某(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有矛盾为由,在冯某某、毛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将刘某某带至沿滩镇星宇网吧、君悦宾馆内至当日18时许,并强行要求刘某某给付1500元作为帮忙解决矛盾的费用。后被害人刘某某被迫通过手机四处借钱后以微信转账方式向钟某某转账10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剩余财物时,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詹某某、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逞强耍横,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洪超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自贡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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