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68********,汉族,富顺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3月20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川A*****银灰色面包车由沿滩区瓦市镇往沿滩区仙市镇方向行驶,当行至瓦市镇甘露寺前面时与刘某某驾驶的川C*****雪佛兰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3.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兰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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